1.无证房屋或临时建筑、违法建筑
相关部门书面明确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违法房地产的,原则上不应作为估价对象。
估价对象为无证房屋或临时建筑的,评估时应要求评估委托人在评估委托书中对房屋用途、建筑面积等予以明确,并在评估报告“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依据不足假设”中予以说明,并提示使用无证房屋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存在的风险。
2.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地产租金评估
由于房地产租金几乎不受土地使用权性质、剩余期限的影响,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地产市场租金并没有明显差异,其中都包含了政府的土地收益(土地所有权收益),需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处理。评估时依照委托需要,可在结果中列明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金额。
3.公益性用途房地产
估价对象出租用途为公益性用途时,应明确需评估的租金类型与内涵,评估时可考虑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政府补贴、使用对象的支付能力、税费政策等因素。
4.以租代建的处理
“以租代建”前些年多见于军队、政府相关部门,房地产权利人以土地、场地、或旧房出租,由承租人建房并在租赁期内获取房屋收益,租赁期满后房屋无偿移交出租人,需评估土地或场地出租的合理租金。这种情况下的技术路径不是直接评估土地的租金,而是采用土地剩余的技术路径,首先评估估价对象建成状态的正常房地产市场租金,然后扣除收租损失、空置、税金、运用费用等得到净收益,再扣减房屋建设成本在租赁期内的收益分摊。对于建设成本和分摊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合理评估测算。
5.实际用途与登记用途不一致
租金评估时常常会遇到租赁的实际用途与产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情况,依照合法原则一般按登记用途进行评估。当评估委托书约定要求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评估的,可以按照实际用途评估,撰写报告时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不相一致假设”中予以说明,并提示按照实际用途持续经营可能存在的相应风险。
6.可分割为若干单元出租的大宗房地产
评估对象为整幢或多套等大宗房地产时,由于整体租赁和分割为较小面积单元租赁在运营管理方式、收益模式等差异,造成单位租金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评估时先要与委托人明确经营方案,应在评估委托书中明确经营方案是整体出租还是分割出租,并在评估报告“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条件”中予以说明。分割出租的还应向委托人搜集分割方案或平面布置图、各单元面积等资料。
7.购物中心等大宗经营性房地产
购物中心等大宗商业经营性房地产,会有养租期、成熟期、衰退期等不同运营阶段,相同情况下每个阶段的租金水平不同;经营业态和不同租户类型也有不同的租金策略,评估时可根据估价对象所处运营阶段、经营业态、租户类别等进行差异化调整。
8.合同到期后由原承租人续租
合同到期后由原承租人续租的,需注意续租条件、房屋实物状况的设定等与原租赁合同是否发生变化。不发生变化的,遵循一贯性原则按原来的状况进行设定评估。另外,由于续租可避免出租人的空置损失和免租期、租赁费用支出等,为租赁双方协商租金,可在续租评估时合理测算上述金额所产生的租金折让幅度。
9.评估一段时期(若干年)的租金总和
有些解决纠纷争议、历史问题的处理等评估时,往往要求评估一段时期(若干年)的租金总和,这种情况很难根据某一个时点的租金单价作为计算总租金的依据,所以要先划分区间段,每个区间段一般为一年,因为常规租赁合同一般都是按年签订,每年调整租金。租赁合同的起始租金是年内期初月份的租金,所以评估是评估该月租金,然后求得该区间段(一年)的租金总额。
追溯性评估时,如果有可靠的租金指数时,可根据租金指数调整求得各区间段的租金后累加求得这段时期的总租金。评估时可选择各区间段内的期初月份评估其租金,求得该区间段的租金总额,将各区间段的租金总额相加求得该段时期的租金总和。追溯性评估时,在评估某一区间段租金后,也可根据来源可靠的租金指数调整求得其余各区间段的租金。
10.价值时点与实地查勘完成之日不一致
由于估价师对估价对象区位状况和实物状况的感知查看仅在实地查勘这一天,存在价值时点的状况与实地查勘不一致的可能性,因此估价师应该提出收集价值时点的房地产状况的资料,了解当时的状况,分辨与实地查勘完成之日的差异,在此基础上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状况,并在报告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做出合理假定和说明。
11.评估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益性用途的房地产租金
首先需与委托人确认评估的租金类型,是市场租金、成本租金、福利租金或其他租金中的哪一项或几项。评估成本租金、福利租金的,可考虑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政府补贴、使用对象的支付能力、税费政策等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