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需基于明确的法定经济行为(如资产转让、企业改制、清算等),其目的是为交易定价、财务核算或决策提供依据。而“拟了解”属于模糊表述,不符合“具体经济行为”的要求。同时,部分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需经核准或备案,其评估目的必须与交易行为的实质内容一致。例如,股权转让、企业并购或重组,而“拟了解”未体现具体经济行为,可能导致报告无法通过审核。
1. “拟了解”价值与正式资产评估的区别
“拟了解”价值的性质:
初步性:基于有限的信息和简化的程序,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参考性:仅用于委托人初步了解资产价值,不能用于正式的经济行为。
非正式性: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交易定价的直接依据。
正式资产评估的性质:
严谨性:基于完整的评估程序、充分的信息和专业的判断。
准确性: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法律效力:可用于交易定价、报税、财务报告等正式经济行为。
在国有资产转让中,正式资产评估报告是交易定价的核心依据,必须确保其严谨性和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使用“拟了解”价值。
2. 国有资产转让中正式资产评估的要求
明确评估目的:正式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国有资产转让提供交易定价依据,评估机构需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执行。
履行完整评估程序:包括资料收集、现场勘查、市场调研、评估方法选择、参数确定等,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披露充分信息:在评估报告中详细披露评估依据、方法、程序、假设和限制条件,确保报告的透明性和可验证性。
符合监管要求:国有资产转让的评估报告通常需要提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评估机构需确保报告内容符合监管要求。
3. 如何对待“拟了解”价值的委托要求
区分委托目的:如果委托人仅希望初步了解资产价值,评估机构可以承接“拟了解”价值的评估业务,但需明确告知委托人其结果的参考性质和非正式性。
限制使用范围: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拟了解”价值的评估结果不能用于国有资产转让的正式决策或交易定价。
与正式评估衔接:如果委托人后续需要正式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应在“拟了解”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履行完整评估程序,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4. 防范执业风险的建议
明确委托协议:在接受委托时,评估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评估目的、用途、程序、报告形式和限制条件,避免委托人误用评估结果。
履行基本程序:即使“拟了解”价值的评估程序较为简化,评估机构也应履行必要的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充分披露风险: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拟了解”价值的初步性质和参考性质,并限制其使用范围,防止委托人误用。
保留工作底稿:评估机构应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以备后续查阅和验证,防范潜在的执业风险。
5. 国有资产转让中的特殊考虑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国有资产转让中,评估机构应特别关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求,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防止利益输送:评估机构应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及监管机构报告。
符合监管要求:国有资产转让的评估报告通常需要提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评估机构需确保报告内容符合监管要求,避免因程序或披露问题导致报告无效。
6. 实务操作建议
①与委托方明确经济行为
“拟了解”价值的评估仅适用于国有资产转让的初步阶段,不能替代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如果是正式评估,在签订评估委托协议时,与委托方明确经济行为,并在合同、评估报告中清晰表述评估目的。
②参考标准模板和履行完整程序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规范,清晰表述评估目的。此外,正式资产评估报告是国有资产转让交易定价的重要依据,必须履行完整评估程序,确保其严谨性、准确性和法律效力。
③提前沟通监管要求
涉及重大资产交易时,建议与国资监管部门确认评估目的的合规性。评估机构应明确区分“拟了解”价值与正式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充分披露风险,防范执业风险,确保国有资产转让的公平性和合法性。